离婚后,一方若继续居住在原共同生活房屋中,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1.《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明确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的原则,指出生活困难一方有权获得适当帮助。
2.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为特定自然人设定,针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使用权利。
3.再婚后,原居住权不因婚姻状态变化而自动丧失。
4.然而,如果居住权是基于对方的帮助义务设定,再婚可能影响居住权的继续行使,具体情况应咨询专业律师。
1.居住权,根据法律定义,属于物权范畴,是一种他物权。它的主体范围仅限于特定自然人,客体为他人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着物。
2.居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生活用房的目的,不能挪作他用。
3.此外,居住权通常具有长期性或终身性的时间特征,并且一般为无偿性质,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无需支付对价,或者支付的费用远低于租金。
4.居住权不可转让,其与权利人的生命相连,权利人去世则权利消灭。
再婚后的居住权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原则上,再婚不会直接导致居住权的丧失。但居住权如果是作为离婚经济帮助的一部分而获得,再婚可能会被视为经济状况的变化,从而影响原有居住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