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依法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2.这一规定确保了承租人的合法利益,即使出租人未对租赁物进行登记,也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这意味着,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租赁物,而无需担心所有权问题。
4.同时,这种使用权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防止因所有权纠纷而影响第三人的正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承担保管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约定和租赁物性质的保管要求,例如将机器设备放置在合适的环境中;
2.定期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如汽车的常规保养;
3.在租赁物出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在紧急情况下尽可能自行维修。
这些义务不仅保证了租赁物的良好状态,也维护了出租人的权益,确保租赁物能在租赁结束后完好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