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份数没有明确的限制。一份遗嘱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但多份遗嘱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而定。重要的是,每份遗嘱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
2.遗嘱文本需由立遗嘱人亲自完成,不能使用打印等非手写方式;
3.遗嘱上必须明确注明签署的年、月、日。
只有满足了这三项基本要求,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可能会被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款明确规定了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1.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遗嘱文本需由遗嘱人亲自手写,不接受打印文本;
3.必须注明具体的签署日期,包括年、月、日。
这些要素构成了自书遗嘱的法律基础,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的有效性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没有受到胁迫或欺诈。
3.遗嘱内容不得违法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应考虑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