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1.需要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内容包括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处理。
2.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将启动30天的冷静期,任何一方均可在此期间撤销离婚申请。
4.如果冷静期过后,双方仍坚持离婚,则在第31天至第60天内,需亲自到民政局完成离婚证的办理。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准备一系列证件。
必须携带的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户口本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详细说明了办理离婚登记时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强调了书面离婚协议的重要性。
1.诉讼离婚则涉及到法院程序,首先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及起诉状。
2.在立案大厅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案件将被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之后需按通知书缴纳诉讼费。
3.案件进入民事庭审理后,法院会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且婚姻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将准予离婚。
4.特定情形下,如重婚、家庭暴力等,调解无效时也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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