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开具事实婚姻证明,男女双方需要满足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1.同居行为应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必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
3.必须在同居开始时就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无配偶、不属于近亲等。
满足这些条件后,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证明。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具体为: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旨在公平合理地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保障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