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提到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离婚后,财产通常被视为个人所有。
1.如果双方复婚而没有就财产做出约定,这些财产并不自动成为共同财产。
2.复婚意味着曾经是夫妻的两个人再次结合,但这并不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除非有明确的约定。
3.因此,婚前个人的财产,即使在复婚后,也仍然是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其他的协议或约定。
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我们解释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合法收入,还包括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3.夫妻关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均属于共同财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