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中,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干涉都是被禁止的。
2.结婚双方需要达到法定的婚龄,即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一点在第一千零四十七条中有所规定。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时,应当在结婚前告知对方,如未告知,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4.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是禁止结婚的,这是为了避免近亲繁殖带来的遗传风险,体现在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民法典》强调,结婚的首要条件是男女双方的完全自愿。
1.这意味着任何强迫或包办婚姻都是违法的。
2.双方完全自愿'是结婚的基石,保障了个人的自主权利。这种自愿性不仅排除了对方或第三者的强迫,也排除了半自愿的情况。
3.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确保了结婚双方的意志和选择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