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彩礼的返还问题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无须返还彩礼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请求返还情形;
2.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如购买家用物品或支付共同生活费用等;
3.给付彩礼一方因此生活困难,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生有子女的情况;
4.此外,如果彩礼给付人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但在给付后夫妻共同生活已达两年以上,或有了子女,通常也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在法律实践中,司法解释的适用是有限制的。
1.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会进行限制性解释。
2.这意味着,仅当彩礼给付造成了给付人生活困难,且该困难达到了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程度,法院才可能支持返还彩礼。
3.在判定生活困难时,法院会考虑彩礼数额、给付人的经济来源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判定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需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1.接受彩礼一方必须证实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实际支出,如疾病治疗费用和共同经营投资。
2.值得注意的是,女方婚前购买的嫁妆即使在共同生活中使用,也不属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范畴。
3.最后,如果婚约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除非死亡前已经提起诉讼,否则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