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其期间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视为共同债务。
男女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自双方满足结婚实质条件时起算,由此产生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包括为共同生活负债、共同经营活动产生债务等多个方面。
因此,在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确立前,即便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已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往往也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涵盖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还包括多个具体的方面。这些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婚前一方为共同财产负债;
2.双方为家庭生活负债;
3.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的债务;
4.医疗费用;
5.子女抚养费;
6.老人赡养费;
7.教育培训费用;
8.正当的社会交往费用。
这些债务都被视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故属于共同债务的范畴。
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的规定。
只有经过登记,男女双方才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并且从法律角度讲,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债务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共同生活,民法典亦考虑到此类情况,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承认了实质性婚姻关系下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