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更新时间:2024-03-07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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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对方违约、工程环境变化或者存在合同错误等情形。建筑工程索赔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施工现场记录、索赔申请书等。当事人起诉索赔的条件是被告明确等。
一、
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化;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
建筑工程索赔准备什么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建筑工程索赔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索赔申请书:详细说明索赔事项、索赔金额、索赔理由等。
2.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以及与索赔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3.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施工日志、验收记录、来往信函等,这些记录可以作为索赔的重要依据。
4.费用计算依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以及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证明材料。
5.民事起诉状:如果需要提起诉讼的,原告需要撰写起诉状。
6.其他相关证据:包括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这些证据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三、
建筑工程索赔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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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工程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包括:
1. 若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设立公司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3.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够上市。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工期索赔的成立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法律依据:工期索赔的成立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法律分析: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非承包人的原因暂时停工;
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不可抗力;
7、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