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明确指出,经营者在商品提供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即构成欺诈:
1.销售掺假商品,包括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使用不正当手段造成商品分量不足;
3.销售非正品而谎称正品;
4.以虚假价格销售;
5.用虚假说明或标准欺骗消费者;
6.隐藏真实销售者信息;
7.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8.进行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
9.通过媒介发布虚假宣传;
10.诱导消费者预付款后不提供商品;
11.用虚假的销售方式,如“有奖销售”欺诈消费者;
12.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这些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经营者如果存在欺诈行为,且不能证明是非故意的,将承担法律责任,这包括:
1.销售失效或变质商品;
2.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产地或企业名称的商品;
4.伪造商品特有名称或包装的商品
5.伪造质量标志的商品等。
这些行为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并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如罚款、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