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处理首先从事前双方协商开始。
2.当事人在权利受侵害后的三十日内应向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3.调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受理前需及时了解情况,并且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以期解决争议。
4.如果对方不愿调解,调委会将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在四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对不受理的申请解释理由。
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步骤分为:
1.细致调查争议事项,了解真实情况;
2.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举行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处理;
3.听取双方陈述,依法提出调解意见;
4.若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协议书,若失败,则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应在30日内完成,否则视为调解不成。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明确了调解不成的情况,包括未达成协议、达成后反悔,或未按时结案。
3.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在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