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决定书属填写式文书,三联共分。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人犯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它是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法定依据。
找法网提醒您,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一种填写式文书,共分三联。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副本(入检察卷);第三联是正本,送公安机关。各联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1.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文件案号;
(3)文书送达机关名称。
2.正文这部分内容是文书的中心,主要写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内容。
3.在文书尾部右下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在左下角写明附项,包括卷宗的册数、页数,赃物及物证移送回交的件数。
批捕需要七个工作日才可以做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