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一旦送达当事人并得到签收,便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接受调解书,即表示对结果的认同,此时调解书已经生效,原则上不得上诉。
这一点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1.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3.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一旦调解书生效,上诉的窗口便关闭了。
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签署调解书,那么他们保留起诉的权利,可以到法院提出诉讼。
上诉通常针对的是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这是上诉的基本前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书一经签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这与判决书或裁定书在一定期限内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上诉的情况不同。
换句话说,如果调解书符合法定程序,并被双方当事人认可,那么这份调解书就等同于一项最终判决,从而关闭了上诉的途径。
尽管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通常意味着双方的纠纷得到了最终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例外情况。
如果您对调解书的内容、程序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