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押车辆拖车费谁出
更新时间:2024-03-0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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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警扣押车辆拖车费由交管部门出,行政机关需要将车辆妥善保管,不可以使用或者损坏。交警扣押车辆拖车费保险不能报销,但因为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保险可以报销。
一、
交警扣押车辆拖车费谁出
交警扣押事故车辆的,则拖车费由交管部门出,这属于行政执法范围内,拖车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
交警扣押车辆拖车费保险能报销吗
不报销。但根据规定,遭遇事故后发生的拖车费用,相关保险公司是可以赔付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找法网提醒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交警扣押车辆拖车费怎么算
交警拖车费的具体标准并未统一规定,一般按公里收费,不同区域可能有差异。一般是一次10公里250-300元,拖车费就是为疏通交通,拖动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通常是指交通交警部门或拖车服务公司,在机动车出现故障或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及时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而采取的强制或应车主要求将车辆拖离现场时所产生的费用。
出了交通事故后,由于双方协商不成,被公安交警部门拖走车辆是要收取一定的拖车费,这是一种服务车主的行为,其收费标准也有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拖车费项目实质是事故道路清障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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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停车费谁支付?
车辆被扣押,停车费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而不是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br/>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br/>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br/>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车辆被扣押,停车费由谁出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用交停车费。根据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有的行政机关与第三方约定天价看管费由被扣押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严重地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车辆被扣押,停车费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而不是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通事故拖车费用谁出
交通事故拖车费哪一方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如果车辆购买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拖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当事人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对受伤严重、流血不止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迅速送往附近医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