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中明确,涉及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多种情形。具体条款如下:
1.第三十六条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条件;
3.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
4.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则涉及到了经济补偿及裁员的相关规定。
这些内容构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框架,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遵守。
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特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这些条件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大类。
1.对于劳动者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等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则在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3.此外,双方协商一致亦可解除合同,而在裁员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提前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