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法人面临无力偿还债务时,首先应考虑担保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担保合同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若无担保人,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
若债务人确实无还款能力,法院可中止执行,待债务人财务状况改善时恢复执行。
企业注销后,必须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要清理公司财产并制定清算方案,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剩余部分依法分配给股东。
在清算期间,公司仍存续,但不得开展非清算相关的经营活动。
若清算后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清算期间内主张权利。
债权人失踪时,债务人可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进行提存履行债务。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定继承人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下,债务人可提存标的物或在提存费用过高时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并提存所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