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尚未生效前的撤回权利是法律所认可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
1.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
2.一方或第三人运用欺诈手段,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合同;
3.合同是在胁迫下订立的;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在这些条件下,合同即使未生效,当事人也有权提出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等相关条文为这些情形提供了法律依据。
即使合同可被撤销,但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该合同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除非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撤销,否则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基于合同法的原则,即合同自由和契约尊重,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提供了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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