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交一系列关键文件。
1.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会在受理鉴定后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随后当事人须在10日内递交所需材料。这些包括:
(1)病程记录;
(2)讨论记录;
(3)会诊意见;
(4)查房记录等原件。
2.此外,还需要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等病历资料原件,以及抢救记录、法定检验报告等。
3.医疗机构如果未能提供完整材料,将承担相应责任。
提交的材料需满足一定的具体要求,确保鉴定的顺利进行。
1.病历资料如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应为原件。
2.需要包括医学影像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以及必要的实物或检验报告。
3.对于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否则由患者自行提供。
4.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任何遗漏或不实都可能影响鉴定结果。
如果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供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