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私下协商解决,这在法律上被称为“私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当事人可在无人身伤亡且对事故认识一致时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私了并非不可逆,事后情况变化或存在显失公平等因素可能促使一方反悔,可以继续要求赔偿。
具体而言,反悔的情况主要包括:
1.已达成调解协议但一方在履行阶段反悔,可依照协议内容处理;
2.签协议时因技术或条件限制未发现的损害后续扩大,此时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重新确立损害数额。
3.若赔偿义务人未履行协议,或对赔偿数额无共识,则可提起民事诉讼。
私了后若需进一步法律救济,通常有三种情况会导致当事人走上诉讼途径:
1.双方对事故无争议,但损害赔偿协商不成;
2.达成协议后一方选择反悔;
3.协议达成但迟迟不履行。
在这些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以持协议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涉及财产损失的,时效为3年。
诉讼时效并非从事故发生日起算,而是从当事人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
对于人身损害,时效可从伤害发生日或治疗结束日起算;若伤情后发现,从发现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