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骗离婚的行为,通常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另一方同意离婚。这种行为的特征包括:
1.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真实的,但其向另一方承诺的复婚仅是手段;
2.骗离婚的目的是最终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真正的复婚;
3.其行为结果是单方面的欺骗,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这种基于欺诈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已完成离婚登记,也可被宣告无效。
骗离婚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而且还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旦确定为骗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调查,对欺诈行为的当事人给予批评和处理,包括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或判决离婚无效。
如果行为人因欺诈而再婚,涉嫌重婚罪,其再婚关系也将被认定无效,相关机关应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并可能处以罚款。
在处理骗离婚案件时,法律机关应优先考虑夫妻和好的可能性。
如果通过调解能够恢复夫妻关系,则宣布离婚无效;如果调解无法恢复夫妻关系,也不应保持原离婚协议,而应宣布骗离婚无效,维持原婚姻状态。
对于不愿维持婚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