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夫妻间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也可以是一方写给婚外他人的情书等书面材料。这些证据能够反映出夫妻关系的实际状况。
2.物证:例如,一方给婚外他人购买的房屋、物品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夫妻关系的破裂。
3.证人证言:邻居、亲朋好友、物业等人员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双方经常吵架、分居等行为的证据。这些证言可以反映夫妻关系的紧张程度。
4.视听资料:例如,一方与婚外他人在一起的亲密录像或夫妻双方之间的录音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的破裂。
5.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截图中能够反映感情问题的信息,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证据必须满足三个特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是人对于客观事实的反映。它是证据最基本的特征,是首要的因素;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并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