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分以下情形确定责任主体:
1.校外人员侵权造成的,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幼儿园同学侵权造成的,由同学父母代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幼儿园未尽到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幼儿园负全部责任。
4.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小孩子在幼儿园受伤,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追偿的,没有时效限制。签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追偿的,由当地仲裁规则确定。
找法网提醒,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
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