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封存,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措施,如盘问、留置、约束、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账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查封的期限一般是三十日,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