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新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需满足特定条件。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若能提出证据证明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资格不符;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缺乏依据;
4.经质证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另一方若有充分证据反驳,也可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性。这包括鉴定主体、材料、程序、步骤、方法和结果的合法性。合法性原则体现在: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执业许可;
2.鉴定材料必须合法,且来源符合法律要求;
3.鉴定程序应遵守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4.鉴定方法须有效,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5.鉴定结果需合法,文书格式和内容必须齐全,结论符合证据和法律规范。
1.鉴定结果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产生。
2.若为当事人自行委托,对方可在有足够反驳证据时申请重新鉴定。
3.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更为权威,要求重新鉴定的条件也更为严格,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问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