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2.股东会关于变更的决议;
3.变更后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执照原件,全部副本;
5.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增加新股东的,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工商局要求的资料。
1.申请。市场主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决定。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不能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的,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市场主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