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的,按照当事人父母各自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住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可由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等继承。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房产要办理过户。继承人应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换领新的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3.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4.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5.有继承关系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须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场所,在登记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6.申请继承登记前,全部法定继承人需全部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场所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签署相关材料。
7.被继承人的房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如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等。
8.公证书,如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