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被撞车一般是不可以索要贬值费的。交通事故赔偿的车辆损失是事故造成的损失,而贬值损失是自车辆购买使用之日起即存在的,对车祸造成的贬值认定以及取证较难,一般难以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向投保公司报案;
2.配合投保公司工作人员查勘、确认损失、修复残损物品;
3.向投保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4.投保公司履行理赔义务。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3.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包括车辆、行人各安其位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不按规定各行其道或占用对方道路,即属违反路权原则。
4.安全原则:包括合理避让原则和合理操作原则。如果当事人由于不注意交通安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以致遇险情时措施不及,属于违反安全原则的行为,应负事故责任。
5.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