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03-09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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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负责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等。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程序是在申报期满后的15天内法院召集、宣布债权人会议权等内容。
一、

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怎样的

  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

  1.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2.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3.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二、

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如下:

  1.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并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破产清算组成员、审计、评估人员等。

  3.人民法院或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债权人会议。

  4.在清算组要求时、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5.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

  6.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

三、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破产债权人应包括三种:

  1.普通债权人。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依法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比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他们可以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没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才有表决权。

  3.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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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有什么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以下内容: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怎样的
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2. 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3.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4.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 人民法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通过重整计划; (五)通过和解协议; (六)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七)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职权是如何的
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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