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不能直接接受第三人的清偿。即使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其效果也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仍然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以代位受领。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得到满足。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为全体债权人提供共同的担保。
2.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尽管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但他们并没有取代债务人享有财产的权利,因此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在债务人放弃代位受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能将受领的财产供自己优先受偿,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的地位,平等地受偿。
3.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这是因为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际上增加了债务人的财产。
找法网提醒您,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确实有影响。
1.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花去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如果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则其他债权人也应当分担该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费用。
2.如果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但是在接受该履行以后,不能擅自将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而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
3.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交付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这意味着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并不能因此而获得优先受偿权。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即只有债权人才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则所有的债权人均可以共同或分别行使代位权。当某一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并获得满足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就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不能通过债权人的私力救济来实现,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手段来完成。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债权人在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时,如果超出必要范围,则构成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