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会由看守所组织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开展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找法网提醒您,在看守所能放出来的情形如下:
1.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予以释放;
2.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予以释放;
3.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释放;
4.符合逮捕条件的,但有不适宜关押的法律情节的,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予以释放。
1.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规定,不得擅自离开监区,禁止与外界人员接触,禁止藏匿、吸食毒品等违禁物品。
2.尊重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3.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吵闹、斗殴等行为。
4.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浪费,保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5.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自杀、自残、自伤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