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对外效力包括:
1.同一债权转让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或在确定时间内最先被债务人接受的转让,效力优先。
2.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4.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债权的转让对外存在法律效力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协商一致;
3.转让的债权的性质具有转让可能性;
4.债权人必须提前通知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的转让对外的效力生效的,需要通知债务人,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拒收的,不影响债权转让的发生。因为债权转让的生效要求采取的是无需经债务人同意的通知主义原则,可以变更送达方式,可以电话,可以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