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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1.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接收到报案后七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这个时间段适用于大多数案件,但并非绝对。
2.如果案件较为复杂或涉及经济犯罪,法律规定了更长的审查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七日内的审查可能不足以做出决定,因此可以将审查期限延长至三十天。特别是当涉及到重大、疑难、复杂线索时,这一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六十天。
3.特别重大的、疑难的、复杂的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可能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将立案审查期限延长至九十天。
侦查一般是2个月时间,但不结案,确定为刑事案件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捕,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