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连带之债;
2.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全面履行其债务;
3.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生效的裁判中有判决给付的内容;
4.而连带债务人未提出抗辩或者异议的。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给付不可分:在共同之债中,虽然可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部分履行: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这意味着在共同之债中,债权人必须要求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不能仅要求部分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而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部分或全部债务。
3.事项效力: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这意味着在连带债务中,一旦对一个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也具有同样的效力。而在共同之债中,除了履行外,其他事项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效。
连带之债的发生的原因是: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
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3.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4.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