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遵循一定的规则。
首先,如果事故是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则该方承担全部责任。过错包括但不限于:
1.违规越线;
2.误入非机动车道;
3.在人行道驾驶;
4.未避让紧急车辆;
5.装载物遗洒;
6.禁止倒车地点倒车;
7.其他行为。
同时,逃逸、故意破坏现场等行为也会导致承担全责。当双方过失相同时,则承担同等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多方过错造成,责任将根据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分别划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来确定责任,分类包括甲类(严重过错)、乙类(一般过错)和丙类(其他过错)行为,并据此确定责任比例。
在过错行为的分类与责任划分中,甲类行为包括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若一方为甲类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甲类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类行为为一般过错,如果一方存在甲类行为而另一方为乙类或者同时有乙、丙类行为,甲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如果同时包含甲、乙、丙类行为,责任认定也相应复杂,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责任。
在多方当事人责任认定时,也会依据上述方法进行判定。
此外,若当事人存在饮酒驾驶、无证驾驶等加重责任的过错行为,责任将上调一级,但如果已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则不再加重。
在交通事故中,某些特殊情形会导致加重责任。
饮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机动车。还有未经批准载运危险品的行为,这些都将使责任加重一级。
如果当事人已经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责任则不再加重。在双方都有加重责任的行为时,互相不再加重责任。
这些规定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责任认定的标准,对司机有很强的警示和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