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要求补充材料,意味着他们需要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继续调查。
《刑法诉讼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并不代表中断调查,而是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确保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状态下仍然可供调查之用。
在此期间,办案机关有权要求被告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以便核实案件事实。
取保候审的实质是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并非案件的终结,也不意味着被告人将不会被判罚。
通常,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多为罪行较轻,预期刑罚不会太重的个案。
法律对于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情况包括:
1.犯罪情节严重;
2.有逃逸行为;
3.不认罪;
4.同案犯未抓获;
5.无固定住所;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7.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下不予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列出了可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如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等,这些条件反映了取保候审制度的宽严适度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
1.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2.变更住址或工作单位时必须报告;
3.按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
5.不得毁灭或伪造证据;
6.其他情形。
法律也赋予了执行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定特定的要求,如限制进入某些场所、与特定人员接触等。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保证金的没收,甚至重新监视居住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