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不愿意,可以继续协商至对方同意离婚,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法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一方不愿意,协商离婚的,继续协商至完成结婚登记时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一方不愿意,诉讼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离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超过十五天未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找法网提醒,离婚一方不愿意,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