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需要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到,这是为了确保被取保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防止其潜逃或者违反取保候审的限制性要求。
在异地取保候审的情况下,被取保人同样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当地的执行机关报到。
具体的报到时间和方式可能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被取保人应当根据当地执行机关的要求进行报到。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3.由公安机关执行,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字或盖章,告知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