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其他的费用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医疗费清单、交通费发票等。
1.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并组织调解。
3.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查明事故的事实和责任。
4.调解协商: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5.制作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6.调解终结: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7.履行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应当履行协议。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