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三十七天可以放出来,刑事拘留一般14天可以放出来。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看守所收到释放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不会通知其家属。
但也有例外,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通知家人的话,公安机关会通知家属。此外,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件。派出所在办理违法案件时,拘留相关的犯罪当事人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1.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申辩。
4.如果刑事拘留满37天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的,那么可以变更为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变更强制措施,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那么应当办理取保候审通知书或者监视通知书,然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