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是不需要登报的。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独立的财产,在分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不需要登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找法网提醒您,分公司注销流程是:
1.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
分公司注销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