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办案单位出具的委托伤残鉴定的委托信或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鉴定机构受理后,被鉴定者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4.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鉴定单位需要作出鉴定的结果,制作鉴定书,然后由被鉴定人或者是办案单位将相应的鉴定书取走,鉴定结束。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最多能够做2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找法网提醒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书,如没有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则需要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
2.伤残鉴定委托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相关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