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在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且前述的撤销事由一般为债务人存在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要根据撤销之诉的性质和效力决定,不同的情况被告也不同。
1.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
2.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