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合同自始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发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购房合同无效可以起诉处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以提起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但需要注意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