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的收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书证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处方、收入证明等。这些证据都需要专门的机构制作。
2.物证的收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物证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物品。这些物品应当保留原物,如果保留原物有困难,比如受损的水果等,应当拍照保存。
3.证人证言的收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证人证言大部分时候都是用于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而找到的事发时的见证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可以减少责任。这时候就需要受害人在事发时保存在场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将来让其出庭作证。
4.鉴定结论的收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鉴定结论并不仅仅包括伤残鉴定,还包括对损害物品的评估等,这些鉴定结论既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具体的鉴定程序将在本章第6节介绍。
5.视听资料的收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视听资料主要包括事发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在场人拍摄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或者是“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
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证据必须满足三个特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2.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3.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