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3.申请事项,即希望仲裁机构解决的具体问题,例如支付双倍工资等。
4.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
5.证据和证据来源,应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6.结束语和呈文对象,如“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7.申请人签名和日期。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