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找法网提醒,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保护妇女利益原则。虽然男女平等,但与男子相比,妇女现在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 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为避免这种情况,需要严格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来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利用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5.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应适当予以照顾。
离婚时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可通过如下方式公证: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且前述的公证机关必须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