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以下债务:
1.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找法网提醒您,普通债权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如下:
1.产生时间:普通债权通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而共益债务则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且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2.范围:普通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等。而共益债务则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3.清偿顺序:在清偿顺序上,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通常在共益债务之后,而共益债务则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
一般由公司法人来承担,这是由于此类债务属于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