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合伙事务的执行等事项;
2.在领取营业执照前,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4.其他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书面合伙协议;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核准;
2.拟定公司章程;
3.到工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4.领取营业执照;
5.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部门刻制印章;
6.到银行开立基本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