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父母双方都同意的,才有权利改孩子姓名。一般而言,子女的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离婚之后,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孩子的原名,性别,民族,年龄,身份证号,更改的姓名等信息;
2.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3.改名理由;
4.此致落款申请人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1.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孩子的居民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
2.父母亲的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
3.父母亲与孩子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手写改名申请书。